女子李莉和母亲交了定金和首付款,男子王海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入住。后来王海和别人结了婚。
于是,李莉起诉王海要求返还30余万元购房款,王海则称钱是自己的。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
男子住进新房和别人结婚
2012年7月的一天,男子王海和女子李莉以及李莉母亲到一家楼盘看房子。当日,李莉的母亲用其银行卡支付定金1万元。一周后,李莉用其银行卡支付房屋首付款298237元。
2012年11月,王海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沈阳市和平区房产一处,合同约定“买受人于2012年11月24日缴纳首期房款人民币308237元,其余人民币69万元房款采用商业贷款方式支付……”王海将该合同原件交付给李莉,由李莉一直保管。之后,王海与开发商补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4年2月,王海入住该房屋,并于当年情人节与案外人康某登记结婚。
2015年,李莉将王海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购房款308237元并支付利息。法院一审宣判后,王海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二审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
法院认定钱是前女友出的
法院审理此案时,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房屋首付款308237元为谁支付。第一笔房屋定金1万元是李莉母亲代为支付。第二笔首付款298237元是从李莉名下银行账户内支取。
根据李莉提供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中显示,上述首付款分别是2012年5月柜台存现20万元及7月柜台存现11万元。
对于该笔钱款,王海主张虽存于李莉账户但是从朋友张某处借用并存于李莉名下银行账户。证人张某庭审时陈述:“王海在借钱时明确说明是要买房子,王海告诉我用现金,我手里的20万元是从其他朋友处篡借的。”
法院结合李莉、王海提供的证据及证据证明力大小,认定第二笔首付款298237元为李莉支付。因该房产现已登记在王海个人名下,所以王海应向李莉返还首付款共计308237元。
2017年,法院重审判王海返还李莉购房款308237元及利息。宣判后,王海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海以个人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缴纳定金1万元由李莉母亲名下银行卡支付,首付款298237元由李莉名下银行卡支付。现王海主张该两笔款项为其个人钱款存至李莉名下,由李莉代为支付,这一主张应由王海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王海称交纳购房款期间其二代身份证尚未办理,所以存入李莉名下银行卡。李莉及其母亲交纳两笔款项分别使用中国银行和招商银行的银行卡,原审中李莉也提供证据证明王海当时有个人名下招商银行卡一张,王海可以使用个人名下的银行卡与开发商交易,王海主张的开发商指定银行,没有身份证不能开卡的主张,不能成立。
王海否认与李莉具有恋爱关系,其个人有银行卡的情况下,将钱款存入李莉卡中代付购房款,明显有违常理。王海主张其购房款的资金来源为其向张某借款,张某又向涂某借得该款。三人之间的借款、还款均为现金给付,仅有张某与涂某的证人证言证明借款过程,但张某与涂某几次作证中陈述的借款次数、地点均有出入,且王海2012年5月借款20万元,至2012年7月交纳首付款,相差两月有余,也有违通常民间借贷习惯。所以王海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他人借款购买房屋的事实。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华商晨报)